为了加强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工作,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博士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不仅要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解决和探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够在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条 掌握科学的方法论,具有良好的学风,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五条 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博士生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三至五年。
第七条 博士生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为两年,博士生不得提前毕业。
第八条 博士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延长学习年限有望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的博士生学习总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按《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管理规定(试行)》(校研字[2008]1号)办理。
第三章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九条 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必须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由学院或学位点制定,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备案。
第十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学科专业介绍、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及内容、学习年限及时间、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及学分、学位(毕业)论文等。
第十一条 博士生培养计划是博士生培养工作的依据。博士生入学两个月内,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依据“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结合研究方向和博士生的特点,制定博士生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应将硕士、博士两个培养阶段有效衔接,统筹安排课程学习、科研和学位论文等工作。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十三条 采用全日制培养模式,实行集中在校学习的方式。
第十四条 学院应高度重视博士生的培养工作,积极为博士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科研条 件,努力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十五条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培养工作的需要,组成以博士生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其成员一般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5人组成,以体现知识结构互补,有利于提高博士生的指导效果与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博士生的培养方式应以科学研究为主,在注重拓宽知识面的同时,重点培养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提升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形成严谨的科学作风。
第十七条 博士生课程教学可采用讲授、自学、课堂讨论、专题报告、写读书笔记等多种形式进行。提倡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为主的教学方式。教学中既要重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博士生的主观能动性。
第十八条 博士生培养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不少于18学分。
第五章 课程设置、学分及考核
第十九条 博士生课程设置应结合本学科专业的研究领域,以提高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的需要来确定,课程教学应建立以博士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
第二十条 各专业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包括学位公共课、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学位公共课为政治理论、外国语。学位专业课应开设2—3门。选修课根据专业特点,开设3—4门。
第二十一条 课程设置和学分分配:
(一)必修课
1、学位公共课
(1)文科专业开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理科专业开设《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总计54学时,2学分。
(2)第一外国语,总计144学时,4学分。
2、学位专业课,2—3门,6—9学分。
3、学科前沿讲座课,2学分。
(二)选修课
1、第二外国语,由学院根据专业需要开设,2学分。
2、本学科其他专业的课程,博士生可根据论文工作需要和兴趣选修,每门以1学分为宜。
(三)参加和完成规定的学术报告及学术活动,1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要求:学位公共课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学位专业课程考试由各学院组织,成绩按百分制评定;选修课及其它环节的考核方式由学院制定,可按百分制评定或按合格、不合格评定。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课程教学、考核实行学分制,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百分制)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方可获得学分,学位课成绩不及格应重修,不允许补考。选修课考试成绩60分以上方可获得学分。
第六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 博士生的中期考核是保证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考核应做到公开、公正,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开题报告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中期考核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末完成。各学科应成立以导师为组长,由5—7位教授为成员的考核小组,依据《河北师范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对博士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对博士生进行全面考核后,按合格、不合格评定中期考核成绩。
第二十七条 中期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入论文撰写阶段。
第七章 学术活动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应积极参加本学科(专业)国内外学术会议及各种学术活动,博士生本人在读期间应做1次以上学术报告。
第八章 学位(毕业)论文
第二十九条 撰写学位(毕业)论文是培养博士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决定博士生能否毕业并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博士生的学位(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阶段性检查、答辩申请、评阅与答辩等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实施细则》和《河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观点正确,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对本学科以及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论文内容应能反映出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三)论文应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论据充分、可靠,论证严谨,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 理清晰,逻辑性强,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理科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文科(指所属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门类的学科、专业)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 10万字;学位论文中应有足够数量的附注和参考文献,部分学科还应有一定比例外文参考文献;学位论文的中外文摘要应能充分反映出论文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博士生一般在第二学期末,完成学位课程学习、文献阅读、课题调研,按要求完成开题报告的撰写并通过中期考核。
第三十三条 博士生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参考提纲如下:
(一)拟定的论文题目;
(二)课题来源、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三)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目标,创新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
(五)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果;
(六)与课题有关的资料和前期研究成果。
第三十四条 开题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开题报告没有通过:
(一)题目不明确或预期研究目标不明确;
(二)对学科前沿或课题研究现状不清楚;
(三)课题的“创新性”不足;
(四)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不可行,缺乏必要的实验手段;
(五)课题工作量不足或明显过大。
第三十五条 论文阶段性检查
(一)博士生指导小组应对博士生学位(毕业)论文的撰写加强指导,建立必要的检查和考核制度,督促其按计划完成论文工作,杜绝因博士生主观原因而延期毕业的现象。
(二)博士生应主动定期向导师汇报论文撰写进展情况。
(三)论文阶段性检查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每年年末,学院应对博士生的论文撰写情况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论文撰写进度和质量。
(四)论文阶段性检查工作可与学术报告会结合起来进行,具体安排由学院确定。
第九章 毕 业
第三十六条 博士生毕业除符合《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 款,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二)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文科博士生必须以第一作者且第一单位署有“河北师范大学”字样,在本学科国内外专业期刊(国内限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的论文1 篇。理科博士生必须以第一作者且第一单位署有“河北师范大学”字样的,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收录的论文1篇。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揽》为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研究生,自进入博士生课程学习阶段即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0级博士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