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日前就今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工作出台相关规定,禁止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凡发现相关学校违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将立即停止其招生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西安市规定:凡招收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的学校,必须是经西安市教育局认定,具有2007年招生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未经允许认定,不得开展此类招生活动。各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在西安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宣传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必须真实、有效,不得用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学生与家长。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参加招生,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活动;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擅自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如确属需要,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
凡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学校,一经发现,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力,将予以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违法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学校,教育部门将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凡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予以停止招生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招生过程中,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教育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招生的学校,将予以停止一切办学活动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所有学校对入学后要求退学的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凡已变更办学层次、由学院更名为学校的,不得再招收全日制自考生;违者,视其情况,予以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