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柯昌万)陕西省教育厅、省工商局日前明确规定,今后民办学校招生宣传不得再称“最好”、“最大”、“第一”等描述性词语;不得使用“保证全部录取”、“保证全部安排工作”、“100%推荐就业”等承诺性语言;不得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的名义做招生宣传;不得以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陕西省教育厅和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中要求,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在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前,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实行有效期制度,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为6个月,非学历教育机构为3个月。
陕西省规定,凡自行制作并以自行散发等形式,发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有关部门查实后将责令其停止制作和发布,没收销毁招生简章,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减少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