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小学教育(专科)、心理健康教育(专科)考试计划中,增设“中小学教师信息技 术(中级)”课程(课程代码:4304)为必考课程;学前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教育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教育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中,增设“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课程(课程代码:3301)为必考课程。相关衔接专业同时增设“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课程(课程代码:3301)为必考课程。
二、“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中级)”课程和“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课程由全国考办指定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教材,我办组织课程命题和考试。
三、凡取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NTST)”初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中级)”课程的成绩;取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NTST)”中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课程的成绩。
四、根据教育部教师[2005]5号文件精神,“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NTST)”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五、调整后的专业考试计划于2006年10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