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继续教育的需要,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开辟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和业务培训的新渠道,搭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平台,推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经教育部批准试点,在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和支持下,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从2010 年4 月起在全区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B040125),并实施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自考办共同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9]90号)精神,我区开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实施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组织管理分工如下: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按照中小学教师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自治区自考办负责按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考试大纲和课程开考时间安排,统筹安排我区该专业的开考事宜,并负责全区自考考务、考籍管理以及毕业证发放等各项工作。
(三)广西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开展自考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根据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对“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的设置及助学服务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和监督。
二、高等教育义务教育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B040125)设置初中语文等16 个专业方向。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先开考义务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初中语文、初中数学、初中英语和小学教育4 个方向。以后根据需要再适时开考独立本科段的其他专业方向。
三、本专业考试计划为全国统一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本专业课程总体考试标准的作用,我区将在全国考办的统一安排下按规定开考本专业。
四、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自考办另行制定颁发。
五、本专业考试计划中所设课程均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鉴于开考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小学、初中从事教学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必须强化学习过程,注重教学实践技能的培养,部分课程的考试方法采取多元化评价方式,具体办法按桂教师范[2009]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试点期间,为统一把握标准,本专业全国统一由东北师范大学担任主考学校。该专业首次开考时间为2010年4月,具体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另文通知。
七、报考条件和报考时间
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专科学历以上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含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参加考试的人员应按当次考试规定的报考时间到各地自考办报名。
八、考试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按自治区物价部门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