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 毕业申请 第一条 申请毕业的条件 一、考生的成绩合格课程必须在同一个电子考籍档案中。 二、考生考完我省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综合考试)(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或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特殊专业考生完成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或本科段报考条件》文件中规定的加试科目;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三、推迟毕业时间已达到规定期限的考生,可按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申请毕业。 四、停考专业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参加其他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完成了停考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可按原专业申请毕业。 五、外省转入考生,必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申请毕业。 六、申请本科毕业的,须持有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 同时符合专科和本科专业毕业条件的考生,可同时办理本科专业的毕业手续。 第二条 申请毕业所需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必须清晰。 二、IC卡准考证。 三、所有《课程合格证书》。 四、一寸照片一张(要求近期、免冠照片),照片背面要注明考生准考证号及姓名。 五、拥有曾用名的考生,必须以电子考籍档案姓名申请毕业,同时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须出具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对以下情况还须补充材料: 1、有疑问的学历证书,考生可以到“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及就业指导中心”或“河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定。申请毕业时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以下简称《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部队院校(毕业照片须为身着军装)颁发的学历证书,须提供有效证件(以下证件之一:军官证、士兵证、转业证、退伍证)、“公民应征入伍登记表”或批准书、“学员登记表”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各一份。 复转后入军队院校的或服役期间入学,毕业前复转的学历证书不予承认。入伍前入军队院校,毕业前入伍的学历证书不予承认。 3、同时申请专科和本科毕业的考生,由省级考办在毕业生审定期间核准并打印其专科毕业证书样张,由市级考办负责补充到考生的本科档案中。 4、学历证书为曾用名的,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各一份。 5、学历证书上的生日与本次申请毕业的生日相差三十一天以上的,须提供该学历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造成生日不一致的实事求是的文字说明。 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所在市名称、十二位准考证号、姓名、申请毕业专业的名称、代码以及有效地联系方式。 七、毕业生审定费(按现行的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部分 毕业登记 第三条 毕业登记时间及地点 一、申请毕业考生必须亲自前往信息采集点进行毕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二、毕业登记时间每年两次:上半年为六月七日至十五日,下半年为十二月七日至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可下次申请毕业。 三、《学历认定报告》上交的最后期限原则上为:上半年为七月三十一日前,下半年为次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可下次申请毕业。 第四条 毕业生登记表 申请毕业考生到信息采集点领取《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以下简称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要求如下: 一、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严禁涂改、复印。 二、学历规格分为:大学本科、大学专科。 三、专业名称须填写专业全称。 四、姓名用字(曾用名除外),必须与粘贴在毕业生登记表上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用字完全相同;有效身份证号码及位数也要完全相同。 五、填表日期:上半年为六月十五日,下半年为十二月十五日。 六、毕业生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本次不予毕业。 第五条 考生信息采集 毕业信息主要采集以下内容(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一、通过IC卡准考证读取考生的基本信息。 二、对无电子图像信息的考生,必须按照《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相片采集标准》现场采集图像。 三、申请本科毕业考生根据其考前学历证书原件采集相关信息,其采集的是否准确,将直接影响到网上学历认定的结果。 1、毕业时间。 2、考前学历证书分为: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学历认定报告》、我省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外省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网络教育、军队院校、专本同时毕业、其他共9类。 3、同时有两个编号的毕业证书,一般采集右边的学校编号。二○○一年以后(含二○○一年)的学历证书,采集十七位或十八位编号。 4、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书要采集证明中的毕业证书号。 5、《学历认定报告》要采集认定报告编号。 四、同时申请多个专业毕业的考生,需向信息采集点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信息确认签字 一、考生要认真核对所采集的信息(包括准考证号、图像信息等),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修改,再次确认。 二、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在《考生信息校对单》上签字,一份贴在毕业生档案袋上,另一份考生本人留存。 三、对考生确认签字后的信息,如仍存在错误将会影响如期毕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确认后的信息不允许私自修改 考生信息经确认签字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对其修改。对由于特殊原因须更改考生自然信息的,考生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IC卡准考证等,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考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八条 接收并检查考生的档案材料 一、检查考生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上是否贴有考生签字确认的《考生信息校对单》。 1、检查考生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生登记表以及《考生信息校对单》上的照片、姓名是否为同一人。对考试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检查其是否提供了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检查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的姓名及号码是否清晰。 3、检查所有《课程合格证书》是否属同一考生。 4、检查考生填写的毕业生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特殊专业考生是否完成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或本科段报考条件》文件中规定的加试科目。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
第三部分 上报毕业电子信息 第九条 信息采集点上报毕业电子信息 一、信息采集点按计算机打印出的毕业生名册清点档案,确保计算机中采集的毕业生人数与财务等部门的统计数据一致。无误后的电子信息(不含电子图像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为六月十五日前,下半年为十二月十五日前)上报市级考办。 二、考生的纸介质档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级考办。 第十条 市级考办远程上报毕业电子信息 市级考办汇总并将毕业生电子信息(不含电子图像信息)上报省级考办,电子信息上报时间:上半年为六月十六日前,下半年为十二月十六日前。 第四部分 省级考办远程预审 第十一条 省级考办远程预审 省级考办对上报的毕业生电子信息进行预审,并生成《预审暂不毕业考生名单》以电子文档方式下发给各单位,下发时间上半年为六月十九日前,下半年为十二月十九日前。 考生暂不毕业原因如下: 一、申请毕业的姓名用字与电子考籍档案中的不一致。 二、申请毕业的生日与电子考籍档案中的相差三十一天以上。 三、未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四、因作弊(含使用过“假毕业证书”)推迟毕业。 五、提前取得毕业论文成绩。 六、在本专业已颁发过毕业证书。 七、原学历证书未通过网上学历认定: 八、外省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的成绩合格课程门数不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省级考办远程咨询 省级考办在毕业预审期间,将向各市级考办及社会公布五至十部热线电话,供各市级考办及考生进行电话查询。并开通网上查询功能(网站地址为:http://www.hebeea.edu.cn)。 第五部分 市级考办初审 第十三条 复查暂不毕业考生档案 根据省级考办下发的暂不毕业考生名单,对这部分考生做如下处理: 一、姓名或生日有问题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本次不予毕业。 二、没有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的,根据考生提供的《课程合格证书》进行确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合并电子考籍档案、免考或办理外省转入的,本次不予毕业。 三、提前取得毕业论文成绩的,根据考生提供的《课程合格证书》进行确认,情况属实的本次不予毕业,并及时通知考生重新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四、本次不予毕业的考生,应及时返还其个人材料,并告知其本次不予毕业的原因。 五、无法通过网上认证的非我省自学考试学历证书,应及时通知考生去做学历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历认定报告》。 第十四条 整理毕业电子信息 一、删除不符合毕业条件考生的电子信息。 二、将整理后的考生信息连同其电子图像信息,于毕业生审定会报到时,上报省级考办。 第十五条 整理毕业材料并签署意见盖章 一、申请毕业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但属于曾用名的,在户口本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二、初审通过的毕业生登记表,签署“同意毕业”意见并加盖市级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 三、毕业签署日期为:上半年为六月三十日,下半年为十二月三十日。 四、档案分专业,按准考证号顺序排放。 五、原学历证书已通过电子认证的,返还其学历证书原件。 六、《预审暂不毕业考生名单》中要求提供原件的档案,需将原始材料装入考生档案中并按《预审暂不毕业考生名单》顺序单独存放。 第六部分 毕业生审定会 第十六条 毕业生审定会时间 毕业生审定会时间原则上分为两个阶段,间隔时间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左右: 第一阶段:上半年为六月下旬、下半年为十二月下旬。 第二阶段:上半年为八月初、下半年为次年的二月初。 第十七条 毕业生审定会工作程序 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会由省级考办、主考院校、市级考办三方联合审核。 一、第一阶段毕业生审定程序 1、对符合毕业条件的生成毕业证书号,打印毕业证书、《毕业生名册》,《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由省、市、主考学校自考办分别保存。 2、审定工作人员根据《毕业生名册》对考生纸介质档案逐一进行审核。 3、省级考办处理考生姓名、生日、学历证书等问题。对无法认定的学历证书,由市级考办及时通知考生去做学历认定。 二、第一阶段毕业生审定结束后,由于毕业生登记表填写错误等问题而无法毕业的考生,可到市级考办申请参加第二阶段毕业生审定,但需要重新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并重新交纳毕业生审定费。 三、第二阶段毕业生审定工作主要是,处理第一阶段结束后考生提交的《学历认定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考办负责毕业证书的打印与管理 一、空白毕业证书严格按照先登记签字,后领取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空白毕业证书作为秘密级物品存放于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与存放保险柜的房间钥匙由两个人分别管理。 二、毕业证由省级考办集中统一打印。打印操作必须由证书管理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毕业证书清点人员同时在场时方能进行。 三、成品毕业证、作废毕业证以及更换毕业证逐一按毕业证书印刷号进行登记,定期进行清点。 第十九条 主考学校副署盖章 通过审定的考生,其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按专业分别到各自的主考学校副暑盖章。 第七部分 颁发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 第二十条 毕业生审定后考生档案材料处理及结果查询 一、审定结束后,考生档案由市级考办负责返还考生本人。 二、考生可以通过市级考办或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毕业生审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的领取时间及地点 毕业证书领取时间:上半年为八月底、下半年为次年的二月底。 毕业证书领取地点为市级考办。考生应及时领取,妥善保存好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证件及证明毕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到省级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的电子注册 省级考办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为九月十五日前、下半年为次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将毕业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的查询 考生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ste.net.cn)、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以及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查询认证,也可以直接到省级考办查询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