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得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后,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主考院校联合颁发毕业证书,主考院校一般由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如: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宁波大学等,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自考生还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307号)和省教育厅等六厅局《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2000]25号)等文件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在就业、工资、户籍管理上享受与普通高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待遇。非在职自考毕业生纳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体系,凡取得我省自学考试本、专科毕业证书的非在职人员,可在全省范围内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户口随迁。
农村户口或户口待定的自考毕业生,准予办理“农转非”,不受就业与否的条件限制。在省教育考试院审核下达“农转非”名单后,持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居住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农转非”申请,按有关程序办理“农转非”。
免考政策:免考已学过的部分课程
免考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按《免考规定》免考原在校期间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自考生取得8门课程合格成绩后,可在每年3月、9月自学考试报名时向当地自考办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具体包括:
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公共课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公共课。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公共课。
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公共课。
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科专业的,还可免考能代表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课。例如:汉语言文学、数学、物理、英语、哲学等专业毕业生,分别可免考“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物理”、“英语”、“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等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