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接受在海南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报考。应考者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布的开考专业、课程和考试计划安排参加考试,应自觉遵守海南省自学考试考场规则,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 报名时间
自学考试的课程结业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又称笔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
1、理论考试课程报名时间
自学考试理论考试课程报名时间一年2 次,分别为3月1日至10日和9月1日至10日。
2、实践性环节考核报名时间
实践性环节考核报名时间一年2次,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本科段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时间安排在每年的3月、9月的第二个星期,英语专业专科段、本科段实践性环节考核(专科段的“听力”、“口语”,本科段的“口译与听力”,“毕业水平”)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月、10月的第一个星期,由各专业的主考学校负责组织考核(联系电话:66258497、66259870)。计算机操作技术上机考核报名时间一年一次,为每年的9月15日至9月30日。联系电话:66188895。
◆ 报名地点
1、理论考试课程报名地点
考生通过登陆海南省考试局网站上的“自学考试报名系统”选择报名地点并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
2、实践性环节考核报名地点
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到各主考学校的成教学院(或继续教育学院)报名。
◆ 报名对象
凡在我省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职业、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及居住地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劳改、劳教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申请报考。
◆ 报考条件
1、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条件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只接受具备相关条件的应考者报考,其他专业不受任何条件限制。考生可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专业。但提倡在职人员按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提倡残疾者报考适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
2、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的条件
凡具备国家承认学历(指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的专科以上的毕业生均可直接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提倡专科毕业生报考相同的本科段专业;报考非同类专业本科段的专科毕业生,在修完所报本科专业的全部课程之后,按国家规定必须加试专科段专业的有关课程,具体要求按专业考试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考生必须在理论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考相应课程实践性环节的考核;考生的本科论文答辩、毕业设计、临床实习等考核,必须在所报考专业的全部理论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考。
◆ 报考程序
我省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考生在上网报名前应到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网上支付手续,以便通过网络缴纳考试费用。考生登录报名网站后,按报名流程的指引,选择报名地点、选择考生类型、填写考生信息、选择报考专业及考试课程,认真核对本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缴纳考试费用。网上报名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考生的信息不能自行更改 。
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弹出考生本人的《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登记表》供考生备查,对新生的准考证号码,系统会自动生成并记录在报名信息表上。
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在退出报名系统之前,必须记住本人的准考证号和网上支付定单号及报考密码。
考生在考试前五天凭身份证到报名点领取或自行上网上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试通知单和准考证》,需要开收费发票的,由报名点出具。
考生在报名期间可凭准考证号和报考密码登陆我局主页上的自学考试门户站修改本人信息,也可查询本人的报名、网上支付结果、应试通知单、考试成绩等有关信息。
◆ 考试方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专业开考,采取“单科独进,学分累计”的方法进行。自学考试按专业划分,每个专业又规定若干门课程,考生每考合格一门课程,相应得到本课程学分,就由考试管理部门“存”起来,待按专业计划考完了所有的课程得到本专业的总学分,并且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就可以取得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相应的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证书上副署。
自学考试的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笔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均为该课程的结业考试。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计分,以60分为及格。
每次考试的成绩和课程合格证,到当次考生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地点查询领取,由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或分发考生本人。考生也可通过海南省考试局网站查询;考生查不到成绩,可向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查询。
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考委发给课程合格证书,该证书应由考生妥善保存,毕业时将用于办理毕业证书;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参加本专业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次数不受限制,已考合格课程的有效期为8年。
◆ 考试时间
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各举行一次考试,上半年的考试时间为4月份的倒数第二个星期六、星期天两天;下半年的考试时间为10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天两天。
英语听、说考试的时间为:每年5月、11月的第一个星期六。计算机上机考试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15日。其它实践性的考试时间由各主考学校安排。
◆ 考试地点
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点分别设在海口(含海口、澄迈的考生)、三亚(含三亚、陵水、乐东、东方的考生)、五指山(含五指山、保亭、琼中的考生)、文昌、琼海(含琼海、万宁、定安、屯昌的考生)、儋州(含儋州、白沙、临高、昌江的考生)等六个考区参加考试。具体考试地点以考试通知单上的地点为准。考生接到考试通知单后,应于考试前一天到指定的考试地点查看考场平面图,找到自己的考场所在位置。英语听、说考试考点设在海南师范学院。计算机上机考试地点设在海南大学,其它实践性环节考试地点分别设在各主考院校。
◆ 转考
考生因工作需要或变动居住地等原因需要更换报考地点,可按如下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1、省内报考,不须办理转考手续。在省内,每一个考生只有一个准考证号,可凭准考证选择新的报名点报考。
2、转出省外的考生,须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原报考市、县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由市、县自考办填写转考登记表。考生将准考证、课程合格证、转考登记表送省自考办办理,省自考办在规定的时间里将档案通过机要转往外省自考办。
3、外省转入的考生,其档案材料须经原报考省级自考办办理并通过机要寄我省自考办收。
4、下列情况的考生档案,不予受理。
①省级以下自考办转入的档案;
②不通过机要寄来的档案;
③考生自带的档案;
④直接寄往市县自考办的档案。
5、办理时间
一年两次,每年5月份和11月份。
◆ 免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的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可根据有关规定,按课程名称、要求和学分相同的原则,可以申请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有关课程。
①每年3月1日至10日和9月1日至10日由考生向所在地自考办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如:毕业证书、等级证书、原所在学校课程成绩单、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等(因课程类型不同而材料要求不同),学绩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填写《免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经当地自考办负责人查验、核准、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审定。
②省自考办对符合免考规定的免考申请在其表格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一份交考生所在地自考办,一份连同相应的签审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由省自考办存档。
◆ 各类考生免考课程一览
已毕业专业及学历层次 |
报考专业层次 |
免考课程 |
专科 |
专科 |
名称、要求和学分相同的课程 |
本科 |
本科 |
公正政治课、英语(二)、高等数学(二)(财)、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公共基础课 |
英语专科 |
本科 |
英语(二) |
数学专科 |
专、本科 |
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 |
汉语言文学(中文)专科 |
专、本科 |
大学语文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
一级或以上 |
专、本科 |
计算机应用基础 (理论考试及上机考核) |
二级或以上 |
专、本科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理论考试及上机考核) |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
二级或以上笔试考核 |
非英语专业专科 |
英语(一)课程 |
三级或以上笔试考核 |
非英语专业本科 |
英语(二)课程 |
◆ 毕业手续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完成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1、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考生,经所在地自考办进行审核后,按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
2、考生将《毕业生登记表》、课程合格证书、准考证、转、免考有关证明材料、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限申请本科的毕业生)交所在地自考办,由所在地的市县级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统一送省自考办。
3、自学考试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为上半年6月,下半年为12月。凡达到毕业要求的应考者,应根据当地自考办的通知于每年的6月10日、12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送当地自考办,市县自考办认真审核毕业材料后,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毕业生材料报省自考办,集中办理有关毕业手续。逾期送材料者,推迟到下届办理。
4、遗失毕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一律不予补发,只办理相应的学历证明。学历证明的办理程序为:
①由毕业生本人向领证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办理学历证明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当地自考办或有关学校审核盖章。
②毕业生将《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主考学校档案室盖章的复印件等材料到《海南日报》刊登遗失声明。
③遗失声明刊登后,省自考办为其办理学历证明。
◆ 申请学位方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海南省教育厅琼教高[1997]13号文等文件规定,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 社会助学
社会助学是各级各类大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及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面授、电视、广播、函授等多种形式开展的助学活动。开展社会助学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书面许可证,并在省、市县自考办的指导下进行,任何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都不能自行发放与自学考试有关的各种合格证书、专业证书、毕业证书。
考生参加合法、科学的社会助学辅导,有利于提高自学质量和效果。考生参加社会助学,应先到所在地自考办了解有关情况后,再根据本人需要自主选择社会助学的学校和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