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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宁波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10.17日起打印准考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8

2007年宁波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10.17日起打印准考证

www.zige365.com 2007-10-18 9:40:00 点击: 30次 发送给好友 到论坛发表评论 添加到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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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宁波地区,2007年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开始在省网下载准考证。下载网址(http://www.zjks.com/)。同时请认真查看下面的考试应试须知。

2007年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应试须知

  2007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于10月20-21日举行,由于同一考生各科目考试的考场号、座位号均不相同,请各位考生务必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考场、考号、座位号和考试时间参加各相应科目的考试。

  现将考试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考试前的准备

  (一)认真核对下发的准考证各个栏目(特别是专业、报考科目及老考生的档案号),发现错误,立即通过原报名渠道向宁波市人事服务大厅考试中心窗口(地址:柳汀街557号人才大厦一楼,电话:87116422、87160390、87145993、87134800)提出更正。

  (二)由于答题卡上的答题情况是通过光电阅读器进行识别的,不规范的填涂或修改处未擦干净都可能影响考试成绩,因此参考人员应仔细阅读下面的答题方法,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答题。如有疑问,请在考试前向宁波市人事考试中心询问。

  (三)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蓝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划破答题卡)、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严禁用各种彩色笔和碳素铅条代替2B铅笔。

  钢笔(签字笔)用于答主观题及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汉字或数字;铅笔用于填涂信息点;橡皮用于擦去修改的铅笔印迹。

  (四)考前二十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得入场,无身份证者须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上须贴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当地派出所或户籍中心的印章)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生可于考后三个月凭准考证点击宁波考试网(www.nbks.net)查询考试成绩。

  二、注意事项

  (一)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后六十分钟内不能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二)拿到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三)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答题卡,不要弄破答题纸,不得在答题纸、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四)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考场,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考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2004年第3号令》有关条款处理。

  (五)同一考生参加不同科目考试的准考证号和考场号均不一致,请考生务必按各科目考号找准自己的考场入座,同时在本考场《考生诚信承诺单》上本人姓名的相应栏目上签字,并在答题卡、答题纸上准确填、涂本人本场次的准考证号。

  (六)考点不能提供停车场地。驾车的考生请自行解决停车问题。

  (七)准考证请妥善保存,以便下一年度报考时使用。

  注:考试时切记携带蓝(黑)颜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及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国家人事部2004年第3号令》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第十二条  [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三条  [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五条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  [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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