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新《实施办法》强调了生源均衡,规定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对“就近入学”问题,新《实施办法》作了明确说明:“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范围,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与此同时,新《实施办法》不仅对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同时对《实施办法》新设定的禁止性规定均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针对学校对学生进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将竞赛成绩和考级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开除或者劝退等违法行为,都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