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2007年秋季开学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校车和租赁的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及驾驶人、行驶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凡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否则禁止运行。开学后,各地要组织对中小学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一次深入的交通安全教育,尤其要结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学生不乘坐“黑校车”,学校和家长不租用“黑校车”。
《通知》强调,进一步明确教育、公安和安监部门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监管责任。中小学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逐步探索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集体接送中小学生的车辆统一由中小学幼儿园租用,必须检验合格,取得运营资质。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接送学生专用校车的统一标志或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