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07高招优先录取加分规定出台》规定
2007年高招录取相关规定
(一)同等条件下,下列考生优先录取: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
(二)在高中获得下列荣誉的应届毕业生,录取时总分加l0分
(1)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
(2)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
(3)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5)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7)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三)下列考生可降分投档
烈士子女、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享受降分投档的优惠。这些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仍然可以向学校投档,是否录取由学校审查决定。
此外,特殊教育专业招生不受分数线的限制。而部分少数民族考生和“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也可以获得加分。
原载 《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