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天下午在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常委会经过3次审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保护责任。它的颁布实施,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实施以来,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七十二条。法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