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收捐赠的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在校生达到万人以上的民办学校,可设置财务总监。民办高校应定期向校董会、举办者、出资者提供财务报告。 (首席记者 王曦辉 实习生郑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