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均要按规定接受评估。各市、县(市、区)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可根据情况,安排评估检查。评估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办学方向及指导思想,办学条件,学校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及财务管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学校为合格、限期整改与不合格。合格学校将予以公布,对限期整改学校,经复评合格后,再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