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部分民办学校资金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有的擅自集资,拖欠教师工资,有的未经批准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校破产。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由此造成很大办学风险。
山东省政府日前发文要求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条件。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由审批机关进行监管。
据山东省教育厅介绍,民办学校资金财务管理混乱一直是办学风险高发的主要原因,山东此次的做法可以防止民办学校“跑了和尚又跑庙”,从源头上防范办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