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招聘启事
根据教育部《关于2005年度长江学者招聘有关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05]160号)的要求,参照《“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教人[2004]4号)的规定,现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热忱欢迎中青年学者应聘。
一、学校概况
北京工业大学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工、经、管、文、法相结合的多科性重点大学,也是北京市唯一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市属高校。
学校现有16个学院,34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1.68万人,其中研究生近4000人;专任教师1200余人,其中两院院士8人,博士生导师150人,正高245人,副高500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北京市高等学校特聘教授10人。现有6个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13个工程硕士授权领域。学校现占地面积1200亩,总建筑面积49.4万平方米,拥有优美的校园环境、良好的教学科研设施和先进的仪器设备。
二、招聘岗位
1、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2、光学
3、计算机应用技术
三、招聘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原则上 45 周岁以下;
2、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4、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5、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6、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7 、聘期为三年,聘期内每年在校全职工作9个月以上。
四、支持方式
1、特聘教授奖金每人每年人民币10 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2、学校将为特聘教授提供200 万元的科研配套经费,同时配备学术助手;
3、特聘教授在聘期内,学校提供三居室住房一套,办理家属随迁手续,根据具体情况,安排配偶合适岗位工作;
4、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1999]29 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5、聘任期满且工作成绩显著的,若继续受聘为我校教授岗位者,将按照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规定解决待遇问题。
五、聘任程序
1、有意向应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者,请直接从长江学者网站下载申报软件个人版,长江学者网站的网址为:http://www.cksp.edu.cn, 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附本人简历、学历、学位证明、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包括著作、专利、代表性论文约10篇、被SCI、EI、SSCI、ISTP收录情况、科研项目、获奖成果)、应聘后的工作计划和设想等资料(包括电子版)于近期寄我校人事处。提交材料请注明本人姓名、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和E-mail地址等。
2、学校组织专家,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确定特聘教授推荐人选,报教育部评审。
3、经教育部组织的同行专家评审和长江学者聘任顾问组专家审定通过。
4、受聘人与学校签订特聘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5、报名截止时间:2005年6月20日之前,将应聘材料邮寄到我校。
六、联系人和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北京工业大学人事处
邮 编:100022
电 话:8610-67391776
传 真:8610-67391766
E-mail:GYL2120@bjut.edu.cn
联系人:龚钰淋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和重点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选拔中青年杰出人才;造就一批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决定投入专项资金,建立特聘教授岗位津贴。
第二条 在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中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一)主持国家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二)领导本学科梯队建设;
(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第七条 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三年一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招聘条件:
(一)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
(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学术造诣较深,在教学、科研或科技开发等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四)发展潜力大,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造性构想,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能力;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京教人[2003]24号
关于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时间问题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教人司[1999]23号)》的规定,特聘教授聘期内原则上均应保证全时工作,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对尚在海外工作且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学者,经市教委批准,其每年在特聘教授岗位工作的最短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并需保证完成规定的特聘教授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 |